福建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11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第711号修订)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查阅本《指南》。

  福建省商务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公开形式

  1.福建省商务厅门户网站(https://swt.fujian.gov.cn/),“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fujian.gov.cn

  2.“福建商务”微信公众号

  3.通过省政府公报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同时在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市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福建怡森滑冰馆南楼3楼省中瑞影城旁

  联系电话:0591-87507229

  4.在省商务厅机关等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福建省商务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18号

  联系电话:0591-87826719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省商务厅门户网站或“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省商务厅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或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或从省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福建省商务厅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826719

  传真号码:0591-87856133

  电子邮箱:zheng_wgk@swt.fujian.gov.cn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18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按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福建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福建省商务厅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商务厅”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登录填写提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时间的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处理

  收到申请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将不再处理该申请。

  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编排体系主要要素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号等。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名称: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全称。

  3.发布机构:信息产生机构。发布机构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4.内容概述:为方便公众查询而设立的数据项,取自信息标题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

  5.生成日期:生成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文件类政府信息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6.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国家商务部或者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