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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级扶持境外专业优质展会及中央中小开其他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7-3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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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扶持范围、对象

(一)2019年继续实施“百展万企”计划,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我省企业(不含厦门)参加福建省商务厅公布的省级扶持专业优质境外展会(以下简称“百展”,名单详见http://swt.fujian.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swkayw/mycj/201907/t20190725_4952297.htm)的展位费予以扶持。

(二)2018年的“百展”项目,参展企业已达到《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级境外展会及中央中小开其他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外贸〔2018〕30号)申报门槛要求的,继续予以扶持。

(三)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相关项目费用予以扶持。

二、扶持标准

(一)“百展”项目

1.对上一年度贸易额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执行“第一个展位给予定额补助,第二个展位按照定额的一半给予补助,从第三个展位开始按照定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的政策,具体国别、地区定额标准详见附件1。

2. 根据上年度企业参展情况,确定本年各展会可支持的展位数量和展会预算。实际展位费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实际参展展位数量超过上年度的,在该展会预算资金额度内,按比例下浮给予补助;对单家企业支持金额低于3000元的不予支持,单家企业年累计最高补助50万元(未标注美元的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

3.未列入“百展”名单的,由各设区市和平潭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利用省级财政因素法分配下达资金及本级财政资金对展位费用予以适当支持。

(二)中央中小开其他项目

对上年度有进出口实绩且低于6500万美元的外经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宣传广告、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及管理体系认证进行扶持。每家企业全年支持的项目数不超过4个,企业申报资金项目数超过4个的,可按扶持金额大小排序优先支持金额大的。各项目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单位符合支持内容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符合支持内容实际发生费用低于1万元(含)的项目不予支持。

以上扶持项目在项目申报时未达到条件的企业,可在当年或下一个年度符合条件时按项目发生当年政策予以补助。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申请条件减按50%执行。

项目支持标准详见附件1。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

采取网上和纸质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录福建中小开系统(简称“系统”,http://112.111.2.23:8087/)进行“在线申报”(新注册或注册后信息变更的企业需在项目申报前完成),纸质材料寄达或送至省商务厅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项目审核承办单位——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贸促中心”)。

    1.“百展”项目

    1)可以按企业项目自行申报,也可以由组展单位以团体项目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

2)展会项目在开展前10天完成系统预申报。对今年7月31日前已实施的展会项目,无需预申报计划,直接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对8月1日起实施的展会项目必须预申报计划,未预报展会项目的企业不享受资金支持。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对已预报但未申报的企业,纳入展会考核管理,并与企业广交会摊位申请、其他外贸扶持资金挂钩。

3)展会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报送有关材料。对今年7月31日前已实施的展会项目,请于8月31日之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4)2019年起,境外展会建立观察员制度,委托境外机构作为观察员对“百展”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以及委托省贸促中心对“百展”项目每年随机实地抽查10场以上等,通过以上工作机制,增加了解企业参展的真实性,各有关组展单位和参展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企业仅需提供资金拨付申请表、展位照片、展位费发票、参展人员出入境情况四类必要材料,其他材料可根据需要进行真实性核查,企业存好备查。

2.中央中小开其他项目

一年两次申报,上半年项目请于8月31日前报送、下半年项目请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和2。

(二)项目审核

省贸促中心对企业现场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当场出具一次性缺件清单;企业邮寄提交材料但不完整的,通过申报系统一次性告知缺件清单,缺件的企业须在5个工作日内寄达完整材料。省贸促中心收到完整材料后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通过申报系统一次性告知初审不合格项目补件清单,给予一次补件机会,补件的企业须在5个工作日内寄达相应材料或说明,逾期项目终止。申报单位应及时登录系统了解项目受理及审核情况(系统短信提醒),审核最终情况将在福建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过后,不再受理企业申报或补件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刻录光盘,与纸质材料(A4纸、简装成册、制作目录、加注页码,加盖边缝骑缝章和《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详见附件3)一式一份寄达或送至: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18号3号楼4层,收件人:市场开拓服务部,电话:0591-87806375。

(二)有关申报事宜可咨询省贸促中心,电话0591-87806375、88605313。

 

附件:1.项目支持标准及申报材料

2.境外展会申报材料说明

3.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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