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推动我省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6-08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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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宣传、发改、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文旅、国资、市场监管、烟草、药监主管部门:

  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品牌连锁便利店是一项民生工程,对于促进消费升级、提升城市消费,更好满足居民便利消费、品质消费需求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4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织密便民消费网格,优化便利店营商环境,推动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便利店网点布局,进一步织密便民消费网格

  (一)强化网点配置规划政策保障。将品牌连锁便利店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围绕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目标,完善便利店网点配置,鼓励各地编制便利店等便民商业设施配建规划,研究制定便利店配置地方标准。严格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推动新建便利店等配套商业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固化用途功能。进一步推动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自然资源、住建、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网点城乡区域布局。将便利店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范围,以适应居民不同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实施便利店等基础设施改造,推动品牌连锁企业在老旧小区等商业网点较少的区域加大门店开设力度,丰富社会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由中心城市向周边城市、小城镇及农村拓展,便利城乡居民消费。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发展移动便利店、厢式智能便利店等非固定便民商业设施。(住建、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渠道增加门店网点资源。加大用地保障,鼓励各地利用闲置商业设施建设符合规划的社区商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统筹利用各类公有闲置房屋、杂物间等闲置资源,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在社区设置品牌连锁便利店等便民商业设施。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的条件下,支持对部分零星商业用地和既有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入驻经营。(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便利店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四)简化证照办理。支持地方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试行“一照多址”,企业(分支机构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该企业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减少许可证改革,合并压减品牌连锁便利店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市场监管、相关许可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为发生变化)的,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可以当面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推行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网上办理,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和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地方实际,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查和发证时限。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推行“一证多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六)简化药械经营审批手续。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总部拟经营并配送乙类非处方药和家庭常用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温计、医用脱脂纱布(棉)、避孕套、医用口罩等)的,向所在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申办乙类非处方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企业总部统一配备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总部和门店的质量管理;企业总部所属品牌连锁便利店如设立乙类非处方药、家庭常用第二类医疗器械专柜(架)或自助售药机专柜,应向所在地县(区)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门店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家庭常用第二类医疗器械应由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总部委托的一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连锁总部)统一从合法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采购、配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总部应对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责,门店应做好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日常质量管理。乙类非处方药、家庭常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和便民药柜设置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市、县(区)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间,对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总部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药监部门负责)

  (七)开展简化烟草经营审批手续试点。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国家烟草一体化政务平台提交申请,安排专人及时审核审批。连锁便利店网上申请,只需提交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图片;多家门店线下申请的,重复性材料只需向同一办证机关提交一次。对连锁便利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机关对外承诺的期限少于5个工作日的,以承诺期限为准。对新办申请,专卖部门受理后,进一步缩短从“准入”到“准营”的时间,自领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现首次订货,在订货后最近的送货周期安排送货。对于新入网经营卷烟的连锁便利店,烟草营销部门可参照同区域、同业态、同经营条件零售客户的平均档位,或一般新入网零售客户初次档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初始档位;对于入网经营时自愿将卷烟零售流水数据实时共享至当地烟草商业企业的可在初始档位基础上调高一档。对于实时共享数据且采用网上配货订购卷烟的连锁便利店,可适当上浮限量投放卷烟的数量。对品牌连锁便利店公司门店注册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分公司、分店等直营分支机构的,该门店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相关手续后,保留原有的客户档级待遇。(烟草部门负责)

  (八)推动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全面落实工商用电同价政策,推动实行“一户一表”,强化对转供电主体电价监管,降低连锁便利店企业用电成本。(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压减规范执法检查。在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前提下,对连锁便利店企业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同时不改变经营项目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强化打造福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升级版。推进建设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尽快建成融合深度功能健全的“两库”,制定抽查实施办法细则;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落实对连锁便利店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减轻企业迎检负担。(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三、推动便利店品牌升级,进一步优化商品服务供给

  (十)推进便利店品牌化建设。规范连锁便利店牌匾标识设置,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统一设置代表企业特色的标识牌匾,明确牌匾的设置位置、体量、形式、色彩和照明等要素,突出企业经营特色,提升品牌认知度。对品牌连锁便利店在促销活动期间设置外摆的,应有序摆放,保持市容环境卫生。鼓励出版物发行企业与便利店企业,通过授权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建立出版物销售专区,打造集文化服务和便民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书店+便利店”新零售业态。鼓励结合各地已开展的文明创建、优质服务创建等各类活动,打造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品牌连锁便利门店。鼓励在文化产业园区内建设集食、游、娱、购为一体的文创主题便利店,鼓励在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建设以当地文化为主题的特色便利店。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依法维护品牌知识产权,依托“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裁决、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有效衔接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针对品牌连锁便利店知识产权维护援助需求,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宣传、住建、商务、文旅、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商品供给。深化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促进食品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大产品研发创新,引导企业加快研发生产差异化、个性化、特色化健康食品。鼓励食品制造企业生产适合便利店销售的小包装、小容量商品,丰富商品种类。支持食品制造企业与有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和餐饮企业联合开发鲜食产品,积极推进传统主食及中式菜肴工业化、规模化生产,深入挖掘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美食。对符合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新建和扩建为连锁便利店等企业提供主食、副食、调料等服务的中央厨房和食品生产企业给予用地支持。鼓励发展生鲜便利店,满足居民就近购菜需求。(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连锁便利店靠近消费者优势,完善便利服务体系,支持搭载书报经营、打印复印、代扣代缴、代收代发、网订店取、社区配送等便民生活服务项目。具备条件的连锁便利店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品牌连锁便利店网点有条件的可以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报警提示、安全防范常识等,公安机关加强治安复杂区域重点时段视频巡查,快速处置涉便利店的报警求助;建立公安110与品牌连锁便利店网点协作机制,在员工中组建110志愿宣传服务队伍等,协作开展110报警服务宣传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提供免费WIFI、热水、卫生间等公益服务。鼓励各地将支持开设24小时营业便利店与促进夜间经济相结合,增加夜间商品种类,优化服务供给水平,提高居民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宣传、公安、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绿色流通。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推进绿色产品采购,扩大绿色产品销售,推广绿色回收。品牌连锁机构要配备完善垃圾分类设施,带头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推动绿色循环消费发展。(商务、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便利店连锁发展,进一步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十四)开展全渠道经营。支持企业整合连锁门店资源与在线流量资源,发展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网店一体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开展全渠道经营,为居民提供线上下单、线下体验、配送到家、社区团购等服务,对年网络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商务部门负责)

  (十五)提升连锁化、集约化水平。鼓励各地引进国内国际知名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发展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多种经营模式,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加强特许经营体系建设,各地对经营管理规范的加盟店在许可证办理、优惠政策等方面可以与直营店同等待遇。鼓励各地通过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等多方作用加大便利店等连锁零售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我省国有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与国内国际知名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加强合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双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国有企业资源优势和品牌连锁便利店竞争活力有效结合起来,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实施跨区域发展,推进多业态融合,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品牌竞争力。鼓励我省国有商业企业加大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规模优势和资源优势,在现有供应链基础上发展增值服务,有条件的也可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加大与平台经济、互联网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力度,打造成为物流、分销、零售供应链管理者。(商务、国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鼓励便利店企业推广使用标准化托盘,支持托盘循环共用体系和商贸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城乡全程冷链配送系统,深入推进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大力实施城市配送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车型标准、统一车辆外观、统一指标投放、统一规范管理等“五统一”管理,创新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加快推进集约高效的城市绿色配送服务体系建设。(商务、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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