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管委会:
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业务定义
(一)本意见所称的维修业务,是指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对来自境内外的部分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出现缺陷的货物进行检测、维修的经营活动。维修货物包括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废品及边角料。
二、企业准入
(二)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辖区境内外维修业务的管理工作。核准项目时,在严格执行相关进出口政策和有效控制环境风险的前提下,应把握“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污染可控”的原则。
(三)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的企业须为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含分支机构),经工商部门登记,获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有开展相应业务场地、诚信度高、管理体制健全,符合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等部门的管理规定。
三、海关监管
(四)海关凭福建自贸试验区所在片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核意见办理各片区内维修业务的有关手续。
(五)对从境外入区经维修后出境的维修货物实行保税监管,进境维修耗用的保税料件在已维修货物复出境后予以核销;对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维修后出区的已维修货物,海关对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以维修用料件费和修理费(含检测费)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六)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维修产生的维修废品和边角料,原则上应当退运出境;确不能退运出境的,比照《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 2009)172号)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具备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名单由省、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外公告)
(七)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维修产生维修废品,应运回境内区外,不再另行征税;产生边角料比照署加发( 2009)172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述维修废品、边角料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八)从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维修货物(含不能维修货物)须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出区);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维修后确需进口的,海关按现行进口货物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九)在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的维修业务,按照现行海关对于“修理物品”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四、检验检疫
(十)所有从境外入区的维修货物,由检验检疫机构参照入境旧机电产品管理制度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十一)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开展境外入区维修业务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抽批检验+周期监管”检验监管模式。即符合一定条件的入境维修用旧机电产品可免于海外装运前检验;检验检疫机构采取抽批检验和周期性监管替代对入境维修用旧机电产品的批次化检验。
(十二)对于从境内区外入区的维修货物,不从各片区出境的,不实施检验监管。
五、其他
(十三)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境内外维修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由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本意见自福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经国务院批复后实施,有效期暂定一年。实施细则以各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具体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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