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首发经济相关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7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4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现2025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闽政发明电〔2024〕12号)相关要求,促进商务领域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内外品牌首发、首秀、首展、首店的集聚高地和原创品牌孵化地,省商务厅草拟了《关于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18号福建省商务厅流通处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603727351@qq.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0日。
福建省商务厅
2025年2月10日
关于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首发经济相关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7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4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现2025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闽政发明电〔2024〕12号)相关要求,促进商务领域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内外品牌首发、首秀、首展、首店的集聚高地和原创品牌孵化地,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品牌首店落地发展。对国内外品牌来闽新开设符合条件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城市首店(或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等)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商业运营商引进知名品牌首店。对商业运营商(商业场所业主单位或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按照年度引进落地商业品牌首店的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情况综合评定,根据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支持商业品牌总部发展。支持国际国内商业品牌企业在闽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并开设直营门店,对引进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和政策支持。
四、打造品牌首发首秀展示平台。支持国内外品牌、本土品牌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按照活动的新品能级、参与人数、活动效益、媒体宣传等维度进行评价,对活动主办方场地租赁、展场搭建、宣传推广等费用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提升首发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
五、构建品牌首店、首发专业服务体系。支持首发经济领域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首店首发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传播推介和招商对接活动、行业高峰论坛等,对相关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做强首发经济专业服务生态圈。
六、支持培育“老字号”首店。支持我省“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及市级老字号企业在国内外未曾开设过门店的城市新开设“城市首店”以及开展“老字号出海”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单家企业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七、支持开展“福品首发”活动。支持各地常态化开展“福品”首发首秀首展等活动,聚焦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国货国潮等地方特色福品,在商圈、步行街等消费集聚区开设福品展示中心,打造“福品”消费场景。对“福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福品展示中心”,按照不超过场地租赁费用支出的50%,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对其场地租赁费用支出予以补助。
八、打造城市商业首发经济承接载体。指导各地聚焦场景化改造、品质化供给、数字化赋能、多元化创新、供应链提升等方面,积极推动商圈、步行街、大型商超、便民生活圈等开展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打造城市商业首发经济承接载体,推动零售业态高质量发展。支持打造十大特色零售业创新消费场景,对项目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第七项中的“福品展示中心”及第八项“十大创新消费场景”支持项目由省级统一制定申报指南,其他项目由设区市商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同一品牌年度内首店或首发首秀活动,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补贴;同一市场主体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不同主体申报同一项目奖补资金的,以费用实际支出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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