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由南平光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我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光泽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7月23日下午,光泽县法院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定被告人柳某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4000元。
4月9日晚,被告人柳某龙携带电鱼工具到鸾凤乡中坊村富屯溪中坊河段采用电击方法进行捕鱼作业,21时50分许,被县农业农村局的联合执法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了违法电鱼设施一套,渔获物(鲤、鲫鱼等)61尾,共10.2公斤。
2017年5月,光泽县政府下发《关于禁渔期禁渔和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渔业违法行为的通告》,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光泽县禁渔期,禁止进行捕捞作业,并明确警示:电鱼、毒鱼、炸鱼等渔业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犯罪,会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柳某龙在犯罪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罪行,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柳某龙自愿缴纳3000元生态修复金用于增殖放流,修复渔业生态环境,确有悔罪表现。据此,依照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柳某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4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电鱼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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