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建自贸试验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25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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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2020年4月13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7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建立更加开放、灵活、高效的人才引进使用机制,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扶持力度,为推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充分的人才和智力支撑。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支持企业引才育才
  
  (一)鼓励企业引进培育顶尖及高层次人才。企业引进或培育的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给予企业20万元引才育才奖励;入选省“百人计划”、市“双百计划”,给予12万元引才育才奖励;入选市“海纳百川”或其他市级认定的人才计划,给予10万元引才育才奖励。鼓励人才参加上述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的评选,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省“百人计划”和市“双百计划”、市“海纳百川”或其他市级认定的人才计划的人才,分别给予人才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高级经营管理及技术人才。符合《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目录》(附件)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其新引进或培养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管理或技术岗位的急需紧缺人才,按照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两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2倍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育才奖励。
  
  (三)鼓励企业引进培育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新引进和培育具有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2万元引才育才奖励;新引进或培育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业技能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万元引才育才奖励;新引进或培育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称号或是市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六名的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按照市级、省级及国家级三个层次,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引才育才奖励。
  
  (四)加大高校毕业生招引力度。企业与高校签订企校合作协议建设人才培养或实习实训基地的,经管委会认定,最高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基地建设经费资助。给予初次来厦就业或自主创业、并首次在厦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连续三个月正常缴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及世界排名最新前200名大学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他经认定在自贸区重点产业及重点平台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分别按三年内每月1200元、1000元、800元、300元标准给予临时性租房补贴。
  
  (五)鼓励支持企业“飞地引才”。对厦门自贸片区企业在市外全资设立的、独立核算研发机构或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若研发成果在厦门转化或厦门自贸委财政对其产生的税收有参与分成和入统,每年可为在“飞地”企业(机构)工作的核心成员申请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0元。每家企业(机构)每年申请的人数不超过3名。核心成员必须为“飞地”企业(机构)高管或相关负责人,且在该单位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二、鼓励支持高层次及留学归国人才创新创业
  
  (六)鼓励市级以上引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在厦门自贸片区就业。厦门自贸片区内企业(机构)引进或培育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市级以上引才计划创新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市级奖励扶持基础上,分期给予每人100万元创新人才资金补助,其中50万元一次性发放用于人才生活补助,50万元分期拨付用于企业改善人才工作条件。
  
  (七)加大市级以上引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力度。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市级以上引才计划创业人才在厦门自贸片区内创业并签订扶持协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配套给予A+类项目300万元、A类项目260万元,B类项目220万元,C类项目150万元的创业启动扶持资金;视情况提供最高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5年免交租金。若企业自行租赁创业场所,5年内,每年按实际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按照每平方米4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场地装修费补贴;5年内,每年按企业已享受到的市级研发费用补助资金,按1:1配套,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给予扶持期内创业人才团队三个名额的核心人员每人每年12000元的工作补贴。
  
  (八)加大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力度。新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在厦未购房,且未享受市级及其他区住房优惠政策前,参照每年度《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A+、A、B、C类人才认定标准,5年内可按A+、A类人才每月5000元、B类人才每月4000元、C类人才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租房补贴。对于在自贸区创业或就业的市级以上引才计划引进人才配偶来厦拟就业的,每年累计在厦生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暂时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两年内每月5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市级以上引才计划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和休假疗养待遇,总报销金额不超过8000元。
  
  (九)鼓励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及优质归国留学人员项目在厦门自贸片区落地。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名)及以上的创业项目和“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入围项目,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以上两类人才项目,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最高15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优惠,优惠标准为: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50%和20%减免租金,优惠期限为3年。
  
  三、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产业基地公共平台、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区级配套奖励。对入驻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入驻奖励。对于运营效果显著、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平台或基地,根据平台运营成效,经管委会认定,运营企业可享受每年最高50万元的服务运营奖励。
  
  (十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猎头机构入驻厦门自贸片区。按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装修补贴;有效经营1年以上的,按实到资本给予20%的开办补贴,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上述机构,如属台资企业,除享受以上补贴外,还可按台资实到资本给予30%的开办补贴,另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鼓励社会主体牵头举办人才交流活动。厦门自贸片区内重点企业、重点产业专委会、产业园区及公共服务平台等,牵头举办较有影响力的人才交流活动,经管委会认定后,可申请按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10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给予经费补助。
  
  四、加大力度拓展两岸人才交流合作
  
  (十三)吸引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证照的台湾人才来自贸片区创业。成立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不少于50万,企业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贷款贴息扶持。
  
  (十四)鼓励自贸区内青创基地运营企业及大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台设立分支机构或联络处。上述机构在台湾开展台湾人才就业、创业及台湾学生实习、实训联络对接工作,成效显著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经认定,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
  
  (十五)鼓励区内重点产业企业、商协会及青创基地平台运营企业与台湾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教育实践基地挂牌2年内,挂牌高校大学生来自贸区实习不少于2个批次,每年实习总人数不少于40名且实习期均不少于2周的,经管委会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10万元。
  
  (十六)鼓励青创基地平台运营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台湾青年来厦参与职业技能培训,考取大陆执业资格证书。年度培训量(以取得证书为准)超过50人次的,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超过100人次的,给予8万元奖励;超过200人次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以上扶持措施适用在厦门自贸片区内依法注册、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归属自贸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由自贸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和兑现,所需资金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承担。上述措施如与省、市、区其他政策重复的,除规定的叠加奖励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部分措施中所涉及的意义重大、规模可观、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模式,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后酌情给予补助。
  
  本措施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三年。《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激励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2018〕86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促进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十条措施》(厦自贸委〔2018〕87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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