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行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02-15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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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行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9〕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片区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意见,立足厦门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实现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对接国际工程建设通行规则,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治思维加强对建筑师负责制的引导,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提升建筑品质,增强核心竞争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工作经验,满足“中国设计”走出去和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需要。
  
  (二)建筑师负责制定义。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简称“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托所在的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与管理咨询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
  
  (三)建筑师负责制适用范围。厦门自贸片区内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指导意见。
  
  (四)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责任主体。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师负责制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意见,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协调其事权范围内的工作,共同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实施。
  
  二、 建筑师职责
  
  (一)建筑师服务内容。建筑师依托所在设计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可以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以下服务内容:
  
  1.参与规划。参与制定或调整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供项目选址建议,统筹建筑设计和城市设计协调统一。
  
  2.提供策划。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开发计划的制定,依据环境与规划条件提出建筑总体要求,提供项目策划咨询报告、概念性设计方案和设计要求任务书等服务。
  
  3.完成设计。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技术设计和施工现场设计服务。综合协调幕墙、装饰、智能化、风景园林、照明等专项设计,审核承包商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建筑师负责的施工图技术设计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品质价值与投资控制。承包商负责的施工图深化设计重点解决设计施工一体化、准确控制施工节点大样详图,促进建筑精细化。
  
  4.配合招标采购。参与编制施工和材料设备等招标文件的技术内容,并协助建设单位招标、评标。逐步探索建筑师代理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和材料设备的采购招标管理。
  
  5.参与合同管理。协助建设单位对项目其他参建单位进行合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咨询交底,提交施工图文件并答疑;参与工地例会,督促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检查、确认现场施工,保证实现建筑师意图;解释与变更设计,审核并确认厂商加工图;协助组织竣工验收等内容。逐步探索建筑师代理建设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服务。
  
  6.指导运维。组织编制建筑使用说明书,提出运维建议;督促、核查承包商编制房屋维修手册,指导编制使用后维护计划;开展设计咨询回访、项目使用后评价。
  
  7.更新拆除。根据建筑使用状况及建设单位要求,参与制定建筑更新改造、扩建与翻新计划。提供建筑全寿命周期提示制度,协助专业拆除公司制定建筑安全绿色拆除方案等。
  
  (二)建筑师权益。借鉴国际通行成熟经验,探索建立符合建筑师负责制的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单位要根据设计企业和建筑师承担的服务业务内容和周期,结合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要素合理确定服务报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及时支付,或者采用“人工时”的计价模式取费。建筑师负责制服务收费,应纳入工程概算。
  
  (三)建筑师责任。建筑师在试点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合同义务,公正处理社会公众利益和建设单位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设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签章的建筑师进行追偿;招标、合同管理等其他职责由建设单位通过授权或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由建筑师承担。建筑师负责制不能免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其他参建方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
  
  三、 政府职责
  
  (一)转变政府职能。先行先试,围绕建筑师负责制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完善相关管理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师负责制管理水平。着力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培育市场多元化体系。
  
  (二)建筑师选择。试点项目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遴选设计单位及建筑师(或设计团队)。工程参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可由建筑师协助建设单位招标、评标。中标者须符合建筑师产品设计理念,能够成为对建筑产品的施工、管理等进行服务的参建主体。
  
  (三)优化审批流程。围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对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工程,审批事项可采用审批改备案或告知承诺制。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项目台账,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出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进一步明确抽查事项与“双随机”抽查机制。抽查工作的技术环节可采用政府服务外包的方式。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筑师负责制下建设项目全过程中失信行为进行记录、认定、告知,并受理申述。
  
  存在失信行为的建筑师及其团队的信用信息在市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同时将建筑师及其团队的失信行为记入市信用信息平台。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行为的建筑师及其团队,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由监管部门增加“双随机”检查频次。
  
  (六)加强企业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开展建筑师负责制的设计企业调整并完善企业组织结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管理体系,为建筑师负责制的实施提供保障。
  
  开展建筑师负责制的设计企业要加快人才培养,鼓励建筑师参与项目管理培训,增加项目管理实践,全面提升项目管理能力,提高市场对建筑师负责制的认可度。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示范引领作用。从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入手,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扩大建筑师负责制的影响力。
  
  (二)采取多种形式的鼓励措施。支持设计企业和建筑师积极开展建筑师负责制业务,对从事过建筑师负责制的建筑师,经申请可以减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并在国际互认、评优评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鼓励保险企业探索创新与建筑师负责制相匹配的职业责任保险。
  
  (三)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反应诉求,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组织培训,开展交流,助推建筑师负责制顺利实施。
  
  五、 附则
  
  (一)解释权。涉及的相关问题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生效日期。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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