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三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8〕2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3月以来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自贸试验区建设作了明确、深刻的阐述,特别是2017年4月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指明了福建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的根本方向;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五周年之际,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对下一步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作出部署。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上,增强进一步抓好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的部署,牢牢把握制度创新这一核心,紧紧围绕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自贸试验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新福建建设和全省改革开放大局作出新贡献。
一、推进投资及项目落地更加便利
(一)推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行企业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实现申请人自主勾选经营项目。在福州、厦门自贸片区试行非许可一般项目经营范围概括性表述,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全程网办。推行政务数据“一码管理”,支持以身份证号和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共享各部门业务数据、电子证照等信息,凡通过“一号关联”的信息,不再重复提交纸质材料,实现审批服务事项“一证通办”。依托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核发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电子数据格式及技术标准的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网上亮照、网上公示、网上身份认证,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应用。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免查验证照原件,支撑全过程电子化国内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等省有关单位,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食品相关产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资料的,当场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除危险化学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的其他省级发证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障质量安全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取证。明确后置现场审查为特殊的证后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证后监管制度。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推进不动产登记模式创新。完善“外网申请、内网审理”模式,实现住房情况查询证明、登记受理、房屋交易、申报纳税等事项同步申请、同步办理。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窗口延伸到指定的银行网点,实行贷款、抵押一次性办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
(五)探索服务业扩大开放。争取部委支持,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将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降低为1亿美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低为3个;放宽外商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限制,取消“中外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要求,允许外资直接入股既有内资人才中介机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社厅、住建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
(六)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度。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试行以准入标准替代审批的承诺制,推动更多项目事项管理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
(七)实行“多测合一”。推广厦门自贸片区做法,整合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用地复合验收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等业务为“竣工综合测量”,制定合同范本与成果样示,发布作业指导书,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人防办等省有关单位
(八)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创新工程建设模式,加快制定建筑师负责制具体实施细则及配套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在厦门自贸片区试点将建筑工程技术审查工作交给专业人士,由建筑师(团队)负责前期咨询、设计服务、专业协同、信用约束、工程造价和质量控制等全过程服务和管理,政府负责标准制定、合规性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积极争取将福州、平潭自贸片区列入试点地区。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等省有关单位,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进国际贸易监管制度创新
(九)加快单一窗口3.0版建设。从口岸通关领域向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延伸,开展与银行、保险、邮政、民航、铁路等相关行业的对接,进一步将进出口货物通关物流信息系统、边检证件办理系统,以及报关前单据准备、纳税电子支付、出口退税申报、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和报关、货代、理货、港口等物流企业作业信息纳入单一窗口,实现国际贸易主要环节、主要进出境商品和主要出入境运输工具三个全覆盖。依托单一窗口,加快省电子口岸与厦门电子口岸数据对接,推进“互联网+海关”,由海关直接使用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数据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数字办、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外汇局、厦门市外汇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运输集团、省电子信息集团、厦门港务集团
(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由86种减至48种,原则上全部实现联网、在通关环节比对核查。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作业模式从一般监管拓展到常规稽查等全部执法领域。提高进口货物抵达口岸前“提前申报”比例,非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先放行后缴税”。推行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开通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2018年底前将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在2017年基础上再压减1/3,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2018年内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在2017年的基础上减少100美元以上。
责任单位:省口岸办、财政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集团、厦门港务集团,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完善口岸快速验放机制。推动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商开展自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产品进口实施快速验放,实现“优进快进”。推广实施A级邮轮电讯检疫,对所有公共卫生评级为A的邮轮,含母港邮轮、挂靠邮轮和厦门口岸评级邮轮,6个月内可不再进行日常监督。支持平潭口岸建设进境种苗、水果、食用水生动物等监管作业场所。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建设进出口商品全球质量溯源体系。应用大数据技术采集商品从生产、贸易、流通直至消费者的全生命周期质量信息,建立海关监管精准、企业信誉提升、消费者放心的进出口商品溯源体系。探索将溯源商品种类由跨境电子商务向一般贸易拓展,由进口商品向出口商品拓展,建设集溯源展示、业务运作、风险分析、智能预警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溯源实体中心。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
三、培育壮大新平台新业态
(十三)大力发展平台经济。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积极引进企业营销中心、分拨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平台和服务业总部,发展第四方物流,推进全省批发和零售结构不断优化。争取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合规性整改业务,加快培育具有供应链金融服务功能的整车平台企业,支持本地销售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厦门市发挥全国“芯火”双创基地(平台)试点城市优势,依托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实施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改革,扶持中小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做大做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信厅、科技厅、金融办,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十四)加快发展跨境电商。优化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监管流程,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增强综合能力,构建跨境电商高效物流通道。支持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行跨境电商9610无票免税和1210保税备货,配套无票免税政策下合理的跨境电商所得税征收政策。实施跨境电商结汇便利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按月向外汇管理部门集中报备贸易差额总额及明细电子数据;允许银行根据电子商务企业平台订单记录、物流运输等信息,在确认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直接为企业办理结算。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口岸办),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外汇局、厦门市外汇局
(十五)打造全球“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争取部委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降低核心航材部件关税税率;航空维修企业在厦门自贸片区开展“保税维修(1371)”试点业务可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免征或返还航空维修企业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大力引进国际飞机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客改货、拆解再制造、航材交易和供应链管理的飞机处置全产业链业务。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税务局、厦门海关、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外汇局
(十六)探索开展转口贸易及离岸贸易。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对企业转口贸易业务给予单证审核、结算、融资等方面便利。推进国际集拼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业务监管模式,开展多货主、多货物、多国别的国内外混合拼箱业务。支持厦门自贸片区开展离岸贸易,争取与离岸贸易相匹配的税收和外汇结算支付便利化政策,吸引境外离岸贸易业务回归。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交通运输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外汇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人民政府
四、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十七)拓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争取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向境外转让不良资产,满足实体经济对风险资产处置的需求。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支持平潭各金融机构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汇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外汇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办
(十八)推进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落实好福州、平潭自贸片区试点执行的台资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结汇资金境内使用先用后审、资本项目收入可划转或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外资外汇登记可在省外汇局辖内所有银行办理、一笔外币外债可开立多个专户、开户银行可直接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等政策,争取延伸到厦门自贸片区,并探索扩大到自贸试验区所有外资企业。争取将厦门自贸片区试点执行的高信用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支付命令在境内结汇或直接支付的措施,延伸到福州、平潭自贸片区。支持“海峡基金业综合服务平台”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加快制定交易规则,对接市场监管、银行等信用信息,打通征信渠道,开发业务支撑信息系统,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积极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转口贸易和中小外贸企业外汇管理及融资问题。积极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营业机构。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外汇局、厦门市外汇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金融办
(十九)拓展NRA账户功能。允许自贸试验区银行基于实际交易背景通过NRA账户开展授信、设立跨境双向资金池、收取境外人民币同名账户资金等业务。争取自贸试验区银行通过NRA账户开展理财、结构性存款、远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等业务,对NRA账户资金免缴存款准备金。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外汇局、厦门市外汇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金融办
五、进一步凸显对台先行先试
(二十)落实台资企业同等待遇。对在医疗、旅游、生物科技等率先对台开放领域,以及台湾地区企业法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集成电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企业给予支持。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我省各级政府采购,支持将台资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的征集范围,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身份证明材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责任单位: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工信厅、卫健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台港澳办
(二十一)鼓励台胞来闽就业创业。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规划、建筑、金融、医疗、旅游等执业证书,按其证书许可范围,可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内按规定开展相应业务。率先制定台湾技术士证书匹配规范,促进两岸技术人员交流合作。继续推进放宽台湾护士等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试点,支持将自贸试验区台胞专用导游证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省。建立台胞创业支持服务中心和台湾人才服务中心。支持台湾同胞在自贸试验区内独资设立社会服务类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并担任法人代表。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文旅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等省有关单位,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二)试点引进台湾医疗产品技术。积极承接国家下放的台湾地区生产且经平潭口岸进口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权限,争取进一步扩大下放目录;在提升基层专业水平和业务承接能力的基础上,探索适时委托平潭自贸片区开展备案管理。允许台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应用在台湾地区已经投入临床且技术成熟、疗效显著的新技术。结合即将颁布的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福建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卫健委、医保局,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三)试行台湾工程建设模式。支持聘请台湾企业作为主要专业服务机构,在建筑、结构、精装、机电、工料测量、合同咨询、物业管理等方面实施项目管理创新,打造精品工程。对台商独资或控股开发建设项目,鼓励按照台湾设计、施工等方面标准,建设台湾社区和特色小镇。允许台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及台湾建筑师作为合伙人设立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等台商投资企业,直接参与自贸试验区内工程招投标。
责任单位: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
(二十四)推动台车入闽更加便利。为台车入闽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和临时驾驶许可进一步提供便利。争取部委支持,对经平潭口岸入境的货运车辆,按照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私家车辆参照私家车粤港两地牌照车辆或暂时进出境车辆两种方式管理。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五)探索闽台口岸合作机制。争取福建口岸查验单位与台湾查验单位开展“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创新口岸查验合作机制,实现闽台口岸监管无缝对接。在平潭、厦门对台客运旅检通道,进一步推广“自助通关”服务,优化通关查验模式,便利出入境人员。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省口岸办
(二十六)拓展台企台胞征信查询业务。依托“福建省征信业务综合平台”上线运行“台湾地区信用报告查询前置系统”,全面开展台企台胞征信查询业务,引导区内金融机构依托该系统,开展台胞信用卡和台胞个人信贷业务。探索推动台湾征信机构采信自贸试验区内台企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二十七)扩大两岸影视产业合作。鼓励台湾影视行业协会在厦门、平潭自贸片区设立大陆分支机构。支持在平潭自贸片区建设涵盖影视作品孵化、策划、拍摄、制作、发行为一体的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开展两岸及国际影视培训、展播展映等服务;符合规定的影视文化相关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并享受个人所得税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补助等优惠政策;发挥平潭发展基金作用,实施影视青年人才计划;举办“华语青年影视艺术节”,争取设立面向全球的“金麒麟奖”。鼓励在闽金融机构在平潭开展影视作品版权质押等金融服务试点。支持从平潭申报的影视作品优先备案、优先审批。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新闻出版局、电影局,省财政厅、文旅厅、金融办,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二十八)加强两岸法律服务合作。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设立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支持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平潭设立代表处。深化两岸在法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司法互助方面合作,支持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台湾同胞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以自贸片区管委会认可的场所来代理企业住所集群注册事宜,探索建立法律文书概括性委托送达机制。鼓励台湾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联络点,为区内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
(二十九)加强两岸知识产权合作。支持台湾企业和台湾居民自行在大陆申请知识产权。积极引进台湾地区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评估、风险投资、交易运营等服务机构和人才,鼓励台湾专利代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设立两岸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运营平台。支持设立两岸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促进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大陆转化。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办
(三十)扩大台闽欧班列流量。进一步扩大海铁多式联运的服务范围,设立多式联运监管中心。推动铁路运单功能化改革,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探索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单据。积极为台湾地区及东南亚等地货物经台闽欧班列运输出口提供过境通关便利。争取部委支持开通“丝路海运”。
责任单位:厦门、福州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仲裁服务
(三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设立中国(厦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快速确权、授权、维权的“一站式”服务。建设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等信息。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人民调解等多元化快速解决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创新专利质押贷款模式,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打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中存在的瓶颈和障碍。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金融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二)加强法律仲裁服务。引导和鼓励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通过符合“三个特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临时仲裁解决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等省有关单位,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抓好组织实施
(三十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坚持党的领导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各项工作。省自贸办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对三个自贸片区进行差别化指导,并加强督促检查,压实工作责任。省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责推进改革创新措施落地生效,积极协调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全程过问、一抓到底。三个自贸片区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同时防控安全风险坚决守好底线。
责任单位:省自贸办、发改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等省有关单位,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四)加快复制推广。及时将自贸试验区实施效果好、企业受益面广、风险可控的改革创新经验在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复制推广,缩小政策落差,发挥政策效应,做大经济流量;省各有关单位每年应在系统内部推广一批制度创新成果。推进自贸试验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双自联动”。
责任单位:省自贸办、发改委、科技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等省有关单位,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五)提升干部队伍。稳定并充实三个自贸片区管委会领导力量,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鼓励和支持三个自贸片区业务骨干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决克服不想改、不愿改、不敢改的错误倾向。合理用好督查、效能手段,调动省各有关单位、三个自贸片区推进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责任单位: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效能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