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推广的若干措施

来源: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3-03 09:35
相关文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关于印发厦门自贸片区重点平台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1号)和《关于印发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厦自贸委〔2021〕51号)的要求,加快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平台建设,促进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以下简称“一单制”)创新试点和复制推广,打造“经济、便捷、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支持“一单制”提单的推广应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对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税收收益归属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贸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与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的试点运营企业。符合试点运营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向自贸委提出申请,经自贸委认定为试点运营企业。
  
  二、鼓励业务推广。对签发“一单制”海铁联运提单进出口集装箱总量每年达到500标箱及以上的试点运营企业,按实际完成总量每标箱18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试点运营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为每年100万元。
  
  三、一次性达量奖励。对试点运营企业实施“一单制”业务的海铁联运集装箱进出口箱量首次达到1千标箱、3千标箱、6千标箱的,分别给予试点运营企业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达量奖励。若已享受奖励后达到下一档次奖励标准的,给予递进补差奖励。
  
  四、支持境外设点。对试点运营企业在境外设点,并实现“一单制”业务落地且持续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试点运营企业一个新增设点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每家试点运营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为每年50万元。
  
  五、扶持对象享受的各类奖励与补贴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扶持期内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并承诺五年内不变更注册、纳税关系。所涉及的扶持经费由自贸委财政承担。
  
  六、本措施由自贸委负责解释,自2022年3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