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支持进口酒市场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自贸政策研究处 发布时间:2019-08-2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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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支持进口酒市场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支持进口酒市场发展若干意见》(厦自贸委〔2018〕126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促进厦门自贸区进口酒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做强做大厦门进口酒口岸,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进口酒交易平台

  第一条 后续具备建设进口酒交易平台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经厦门自贸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纳入进口酒交易平台扶持范围。

  第二条 《意见》第一条所称“支持进口酒交易平台每季度组织厦门进口酒企业赴外地拓展市场”中的厦门进口酒企业是指在厦门注册且实际纳税的进口酒企业。

  第二章 仓储物流中心

  第三条 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为经认定的进口酒交易平台直接配套的,可选取不超过两个(含)仓库作为一个仓储物流中心。单个仓储物流中心硬件设备升级和装修费用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仓储租金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意见》第二条所称“对仓储物流中心硬件设施设备升级和装修费用予以补贴”,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补贴申请表》(附件2);2.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申请硬件设施设备升级和装修费用补贴时,需提供硬件设施设备升级和装修合同及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原件备复核),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五条 《意见》第二条所称“对注册或入驻仓储物流中心,并使用仓储物流中心仓库的进口酒商予以仓储租金补贴”,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补贴申请表》(附件2);2.仓储物流中心运营公司与进口酒商签订的仓储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复核),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平面图和使用情况分布图。

  第三章 酒类人才培养

  第六条 《意见》第三条所称“支持与厦门本地院校合作开展进口酒行业相关人才(酒类相关专业方向)培养”,院校申请课时费、学生生活补助、奖学金和酒类耗材费用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合作办学战略协议》;2.酒类耗材设备采购合同和单据,合同和单据需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复核);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附件3);4.院校进口酒相关专业学生花名册。

  第七条 《意见》第三条所称“支持进口酒交易平台开展品酒师、侍酒师技能大赛”,进口酒交易平台是指厦门国际酒类交易平台、象屿保税区进口酒交易中心和东南红酒自贸直销中心及经厦门自贸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进口酒交易平台;进口酒交易平台举办品酒师、侍酒师技能大赛需向厦门自贸区管委会申请认定;品酒师、侍酒师技能大赛补贴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进口酒交易平台品酒师、侍酒师技能大赛补贴申请报告》;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附件3)。

  第四章 供应链金融

  第八条 《意见》第四条所称“支持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与有资质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合作,为进口酒商提供融资服务”,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是指由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投供应链运营有限公司和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搭建的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及经厦门自贸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有资质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包括由银、保监会或地方金融办审批的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企业;供应链金融贴息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供应链金融融资服务合同及相关放款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复核);2.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融资服务资质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复核);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供应链金融补贴申请表》(附件4)。4.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与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合作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 品牌扶持和市场拓展

  第九条 《意见》第五条所称“单一品牌年度实际进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单一品牌是指国外酒类具体单一品牌(可包含品牌以下的多个系列);申请品牌扶持的进口酒企业需在厦门自贸区注册且实际纳税;单一品牌扶持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只允许申请一次(即一次性奖励);申请品牌扶持奖励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品牌扶持奖励申请表》(附件5);2.酒类品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海关相关进口证明材料);3.进口酒品牌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证明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复核)。

  第十条 展会补贴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进口酒展会补贴申请报告》;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市场拓展补助申请表》(附件6)。

  第六章 财税奖励

  第十一条 《意见》第六条所称“一个完整预算年度纳税总额区级所得达到20万元以上的”是指企业一个完整预算年度纳税总额厦门自贸区所得达到20万元以上,按企业对厦门自贸区收入贡献予以财税奖励;企业财税奖励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企业财税奖励申请表》(附件7);2.进口酒企业纳税证明。

  第十二条 进口酒企业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纳税奖励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企业高管人员纳税奖励申请表》(附件8);2.进口酒企业高管人员纳税证明。

  第七章 进口增量奖励

  第十三条 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尚未在厦门自贸区注册或未从厦门口岸报关的进口酒企业,当年度申请进口增量奖励时视同上一年度进口额为零。进口增量奖励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进口增量奖励申请表》(附件9);2.进口酒企业当年度和上一年度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复核),或海关相关进口证明材料。

  第八章 龙头企业落户奖励

  第十四条 申请龙头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的进口酒企业缴纳税收需归属厦门自贸区管委会,且从厦门口岸报关;龙头企业落户为一次性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只允许申请一次;龙头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进口酒龙头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申请表》(附件10);2.新落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复核);3.新落户企业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复核)。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进口酒企业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申报机构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厦门自贸区管委会可从相关单位直接提取而无需申报机构提供的,再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各申报机构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次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追溯。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厦门自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自贸委〔2018〕126号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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