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进口酒市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1-11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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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进口酒市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自贸试验区重点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闽自贸〔2017〕2号)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重点平台建设任务分工的通知》(厦自贸办〔2017〕15号)的有关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支持进口酒市场发展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支持进口酒市场发展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5号),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重点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闽自贸〔2017〕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厦门自贸区进口酒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做强做大厦门进口酒口岸,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点建设进口酒交易平台

  进一步支持厦门国际酒类交易平台、象屿保税区进口酒交易中心和东南红酒自贸直销中心等进口酒交易平台的建设。支持进口酒交易平台建设跨境电商网上商城和创新进口酒跨境电商模式;支持进口酒交易平台每季度组织厦门进口酒企业赴外地拓展市场;鼓励平台充分发挥厦门自贸片区政策作用,有效吸引外地新酒商入驻和带动厦门本地酒商整体发展。

  二、建设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

  (一)支持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投供应链运营有限公司和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搭建集通关、仓储、展示、交易、配送、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一体的第三方进口酒产业链综合仓储物流中心。(仓储物流中心仓库作为酒类公共仓,每个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其中,恒温仓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仓储物流中心单一客户使用最大面积不得超过公共仓总面积的一半。)

  1.对仓储物流中心硬件设施设备升级和装修费用予以补贴,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00元,每个仓储物流中心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注册或入驻仓储物流中心,并使用仓储物流中心仓库的进口酒商予以仓储租金补贴,每平方米每月补贴8元,每个仓储物流中心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仓储租金补贴由仓储物流中心运营公司统一申请。

  (二)后续具备建设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经厦门自贸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纳入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扶持范围。

  三、开展酒类人才培养计划

  (一)支持与厦门本地院校合作开展进口酒行业相关人才(酒类相关专业方向)培养。进口酒行业人才教育计划根据企业需求第一年不超过50人。

  1.给予每个院校外聘酒类专家或讲师课时费60%补助,每个课时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

  2.给予每个院校酒类相关专业方向学生生活补助每年每人1200元。

  3.设立进口酒专业奖学金每个院校每年5万元。

  4.给予每个院校教学酒类耗材设备总费用的50%补贴,每个院校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进口酒交易平台开展品酒师、侍酒师技能大赛,根据举办比赛费用予以50%补贴,每场技能大赛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

  四、支持酒类供应链金融服务

  引导民间资本共同出资设立进口酒产业基金。鼓励采用股权投资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为进口酒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支持进口酒仓储物流中心与有资质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合作,为进口酒商提供融资服务,按融资金额的1%(年化利率)给予进口酒商贴息,由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代替进口酒商统一申请,每家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年补贴总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实行品牌扶持及市场拓展政策

  (一)对获得国外酒类品牌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且单一品牌年度实际进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每个品牌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自贸区进口酒企业和进口酒交易平台参加全国大型展会(含酒店展、地区巡展和境外展会),对自贸区进口酒企业和进口酒交易平台参加经厦门自贸区管委会认定的展会予以补助:

  1.对参与政府主导的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用80%补助,对参与行业专业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用50%补助。单个企业单一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单一展会展位费补助总额不超过70万元。

  2.对参与政府主导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公共布展补助,展区集中、展位达15个以上(含)、30个以下的公共布展补助原则上不超过7万元;30个以上(含)展位的公共布展补助原则上不超过9万元。

  3.对参与行业专业展会给予招展企业每个展位0.1万元招展补助,参与政府主导的展会给予招展企业每个展位0.2万元招展补助,招展补助总额最高均不超过3万元(光地面积按9㎡/展位折算)。

  六、实行财税支持与奖励

  对在厦门自贸区实际纳税的进口酒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一个完整预算年度纳税总额区级所得达到2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区级收入贡献数的100%、80%、60%予以奖励。

  对在厦门自贸区实际纳税的进口酒企业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在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的,按个人区级贡献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提出申请的名额数量不超过8名。  

  七、实施鼓励进口政策

  对在厦门自贸区实际纳税且从厦门口岸报关年进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进口酒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进口额环比增量给予企业叠加进口增量奖励:

  1.啤酒、葡萄酒和白兰地增量部分按照货值给予每1美元0.02 元奖励。

  2.威士忌增量部分按照货值给予每1美元0.06元奖励。

  八、提升进口酒通关环境

  加强口岸部门协作,推进进口酒“入库查验”模式,开辟进口酒快速通关通道,进口酒在仓储物流中心入库后再进行查验,提高进口酒通关通检时效。

  九、加大龙头企业招商力度

  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对新落户厦门自贸区且在注册的第一年内由厦门口岸报关进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进口酒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万元;注册三年内进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含)的进口酒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十、其他

  (一)享受本政策扶持企业5年内不得迁出厦门自贸区,以上扶持政策如与省、市、区(管委会)其他政策(含重点平台政策)重复的,除规定的叠加奖励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二)以上扶持政策由厦门自贸区管委会象屿园区办事处、海沧园区办事处和空港园区办事处(筹)负责受理和初审,由厦门自贸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负责复审和兑现,每年集中兑现2次。

  (三)本政策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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