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岚综管综〔2016〕61号
区直各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6年3月25日
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繁荣的若干意见》(闽岚综实管综〔2014〕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实际,特制定《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管理公司——平潭自由贸易区两岸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平潭综合实验区免税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或协议、在交易市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商户或用人单位)、以及在交易市场用人单位就职的台湾籍人士。申请扶持的商户和台湾籍人士须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第五条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支付,其中针对台湾籍青年(18-45周岁)的人才补贴资金由发展公司先从各级财政扶持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中垫付,每年与区财政结算一次。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补贴资金按以下流程申请:商户提交申报材料——发展公司汇总审核(5个工作日)——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审批(7个工作日)——资金拨付发展公司(5个工作日)——发展公司支付给申报商户(3个工作日)。补贴资金应支付给个人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
第五条 扶持内容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