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9-0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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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5〕44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创新驱动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培育智力密集型就业岗位;兼顾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保持第二产业就业份额稳中有升。支持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就业比重。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人社厅、农业厅、商务厅、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支持小微企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

  
  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暂免小微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财政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预留面向本省中小企业。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物价局、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

  
  适应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变化新趋势,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推行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亦工亦农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用工调剂平台。将用工调剂平台纳入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妥善处理裁员企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3%暂降至2%。落实社会救助、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厅、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放宽市场准入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按照省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和住所登记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与核准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和企业享受政策信息。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企业发展状况监测,提高初创企业存活质量。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省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发改委、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纳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范围。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类企业中加工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标准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各地可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闽创业作出实效的示范团队,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物价局、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支持社会经济组织合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对现行中央、省级政策规定之外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1年内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不得继续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开户行;2年内创业担保放贷量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银行,调整担保基金存放额度。支持各地在现有财政专户上分设担保账户。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提高代偿效率。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人社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各地可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建设创业基地。采取购买服务成果和资金补助等各项政策,扶持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校和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孵化基地)给予补助。对引进台湾青年创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省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农业厅、人社厅、台办、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原则上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大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扶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十)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将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逐步延伸至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扩大大学生创业培训规模,到2020年,当年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不低于我省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5%。
  
  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继续创建一批省、市级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开展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培育创业文化,开展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业大赛等,对大赛优胜项目,优先给予经费支持。省级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省互联网经济创新大赛奖金。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启动创业型街道、社区创建工作,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地税局、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三、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措施

     (十一)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对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试用期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承担服务基层项目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励各地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就业等政策。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各地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深化高等院校教育体制改革,主动对接行业产业需求,加快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切实增强毕业生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2015年起全省所有高校均要向社会发布毕业生就业年度报告,建立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经费拨款、专业调整等联动机制。推动部分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建设5所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十二)统筹推进各类群体就业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至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实施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落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措施。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做好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就业具体措施和经费保障。完善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支持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落实省级23个扶贫开发县对口帮扶政策,推动精准就业扶贫。加快实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举措,促进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国资委、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城乡劳动者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等各类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给予 350~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支持企业依法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占60%)。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展“工学一体”课程教学改革,推动现代学徒制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实行技工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制定高技能人才享受住房、户籍、子女入学、津贴等待遇的激励政策,高级技师可直接参评高级工程师。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制机制

  
  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强化创业服务功能,支持建立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快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和经费保障。规范发展劳务派遣。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就业形势分析,构建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保障机制。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按国家部署发布调查失业率。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统计局、编办、福建调查总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支持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强化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意见》和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贯彻办法和部门配套政策应于9月底前出台,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人社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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