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经发局:
8月16日,我厅根据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商务外经〔2018〕9号)。现根据商务部近期印发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8〕286号)精神,对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须核准的境外投资办理程序
企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由企业直接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报《境外投资申请表》,同时将境外投资核准要求的书面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商务部政务大厅8号窗口(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核准通过后,我厅将把商务部核准决定邮寄给相关设区市(自贸片区管委会)商务部门,请你们据此打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及时通知企业领取核准决定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二、关于特殊目的公司备案
企业办理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备案,市级(自贸片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备案通过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电话报告我厅(外经处),以便我厅按照要求打印备案表转报商务部。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8〕286号)(略)
福建省商务厅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