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跨境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应对——日本篇(上)

来源:走出去服务港 发布时间:2022-06-1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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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随着中国已加入的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实施以及申请加入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程序的启动,RCEP与CPTPP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而作为RCEP与CPTPP重要的成员国,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也自然得到有意向进入日本市场的中国企业的关注。

  

  

 

  

  01 日本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作为世界主要的发达经济体,日本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完善发达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与大多数国家类似,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中,专利的审查以及商标的注册由日本特许厅负责,文化厅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农业水产省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登记,财团法人软件情报中心负责集成电路的登记。在申请数量上,据日本特许厅的最新统计,2021年,日本发明专利申请量为28.92万件,实用新型申请量为5239件,外观设计申请量为3.25万件,商标申请量为18.46万件。日本这些知识产权的申请量排名均居世界前列,以发明专利为例,其总量仅次于中国和美国,排名世界第三。 

  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实行专属管辖,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等技术性类案件由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管辖,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上诉法院;非技术类的外观设计权、商标权、除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外的著作权等诉讼由各地方法院管辖。根据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发布的统计数据,2020年,日本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为494件,审结420件,平均审理期间为14.6个月,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上诉案件为69件,审结65件,平均审理期间为9个月。 

  与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连年快速增长的情况不同,包括侵权诉讼在内的日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较少,大量知识产权争议多以诉前和解的方式解决。这种相对宽松温和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并不意味着企业进入日本市场的知识产权风险低,日本数量庞大的现存知识产权始终是悬在外来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若没有认真做好知识产权防范和应对策略,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将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甚至丧失这一重要市场。 

  

  02 日本市场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为更加直观地呈现日本市场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本文选取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的3个典型案例进行说明和分析,以期形成若干知识产权对策建议供企业参考。 

  

  (一)专利侵权诉讼 

  

  案情概要 

  

  原告索尔维集团(Solvay S.A.)是一家总部位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的跨国化工集团,被告日本蝶理株式会社是一家设立于日本大阪的公司,从事化工原料、纺织品等的国际和国内贸易。 

  原告拥有发明名称为“从甘油中制造二氯丙醇的方法,该甘油最终由生物柴油制造中的动物性脂肪转化而产生”的两项专利权。2013年,原告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被告进口和销售由中国江苏某化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化工公司”)在中国国内制造的甲醛,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禁止被告进口涉诉产品、销毁涉诉产品,并支付基于专利权侵害的损害赔偿金1亿7050万日元。 

  原告用以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中国化学杂志《化工时报》2010年2月号刊载的题为“甘油氯化制备二氯丙醇过程中副产物处理的研究”的文章以及经公证的与案外人的通话录音。本案的争论焦点是:(1)江苏化工公司是否通过涉案专利制造方法的第一道工序制造二氯丙醇;(2)江苏化工公司是否通过涉案专利制造方法的第二工序制造甲醛。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江苏化工公司实施了涉案专利的第一工序和第二工序,因此不认为江苏化工公司制造二氯丙醇和甲醛属于涉案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作为跨国公司,原告索尔维集团非常注重其在全球市场的专利布局和专利保护。除了如上述案例在日本利用其日本专利发起对中国商品进口商的专利侵权诉讼外,索尔维在中国同样利用中国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例如索尔维集团下属的索尔维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提起针对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虽然该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上述日本案例类似,索尔维的专利侵权指控不成立,诉讼请求被驳回,但索尔维的专利布局和专利保护意识值得中国企业关注和学习。中国的国内专利申请量高居世界榜首,但海外专利布局相对薄弱,有意进入海外市场的中国企业应根据市场拓展计划的需要,尽早在目标市场国进行专利申请,保护自己的产品不被侵权,同时狙击其他竞争对手。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作为中国企业的江苏化工公司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被控侵权产品由江苏化工公司制造,侵权与否的判断均围绕江苏化工公司的制造行为展开,一旦被判定为侵权,其制造的产品再也难以进入日本市场。而且,作为进口商的日本企业,在采购和进口中国制造的商品之前,一般会要求中国企业进行不侵权承诺,承诺不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并且如果发生侵权纠纷,所有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将由中国企业承担。对此,中国企业在制造出口商品时,应对市场国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进行判断,如有侵权可能,则应通过采取规避设计、对相关专利提起无效宣告、交叉许可或者谈判许可费的方式,有效避免被判侵权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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