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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外资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5-11-0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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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5〕123 号

  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

    为引导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跨境融资租赁,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业态发展重点。鼓励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开展智能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拓展飞机、汽车、船舶等运输工具的专业融资租赁服务,推进医疗、教育、检验检测等装备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自贸区外企业利用自贸区融资租赁平台开展业务,引导地铁、机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各自贸片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重点扶持的融资租赁业态。

    二、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支持国内外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鼓励台湾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到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已设立、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可以根据到资情况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5亿元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10亿元的,可以给予100万元~300万元补助;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三、支持和鼓励业务创新。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设立项目公司,允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不动产租赁业务和境内外租赁业务;设立专业子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除外),可以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拓宽融资租赁的租赁产品,允许以工厂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地产等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作为租赁物;允许以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产品。探索开展物业售后回租相关业务,在自贸区所在地政府监管下,根据融资租赁双方合同约定,可以延期办理不动产转让产权登记。

    四、拓宽境内外融资渠道。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已实现上市融资或挂牌融资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自贸区内项目的企业,自贸区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鼓励注册在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在净资产10倍与上年末风险资产的差额范围内借用外币资金,在不超过净资产10倍范围内借用人民币资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赴境外发债和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租赁资产。引导境外各类基金及保险机构对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周期匹配的股权投资,改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五、实施经营业绩奖补。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主业和经营业绩给予奖补。对入驻自贸区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一定比例给予1年~3年的租金补助。对购入设备并被自贸试验区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3‰~5‰给予奖励。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区产业政策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5‰~10‰弹性给予奖励。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可以约定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和总奖励的最高金额,也可以设定申请奖励的融资租赁企业的业绩门槛。

    六、落实专业人才激励措施。支持自贸区融资租赁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25万~200万元的安家支持,并相应纳入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融资租赁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可按其经营业绩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七、做好相关服务。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和物权公信原则,做好办理租赁物权属的登记公示和查询。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工作安排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融资租赁公司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登记主管部门要公示租赁登记申报材料,简化登记流程,在规定时限完成租赁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等特定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简化经营场所房屋属性、面积等要求,下放经营许可权限。海关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租赁企业进出口业务通关手续。落实飞机租赁等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办理租赁物出口退税。

    八、加强引导和防控风险。福州市政府、厦门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加强引导,10月1日前制定并出台各片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具体指引方案和扶持奖励办法,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福建银监局、省金融办、经信委、商务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及服务,对企业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防范融资租赁行业经营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引导租赁各方及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及时调处和化解租赁各方的纠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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