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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10-15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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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内行文﹝2014﹞13号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福建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

2014年3月31日 

福建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

和规范性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严格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审批

第二条  本厅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和办事流程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条  应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审批。推进厅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便民、高效。

第四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适时对负责的行政审批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相关意见经政策法规处汇总,报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和该行政审批的设定机关。

第五条   按照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能少则少、能放则放”的原则,提出保留、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等意见。

第六条  做好承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第七条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实现网上行政审批的全覆盖。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商务厅(包括以本厅加挂的其他牌子名义)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需要,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需主动公开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备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

(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国家政策和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含条约、协定等)、我国政府作出的承诺等相抵触;

(三)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就某些内容作细化规定,不简单重复;

(四)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规范的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能有交叉的,应联合行文或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第十一条  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

(二)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三)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将行政处罚权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行使;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办处室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深入调研和论证,包括征求本厅各有关处室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主办处室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主办处室应当在本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本厅其他处室的,应当经相关处室会稿。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行文格式进行审核把关。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监察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厅相关职能处室审核后,由主办处室报厅领导批准或提交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由主办处室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

省政府法制办要求提供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的,主办处室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七条  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我厅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情形,向我厅发出书面审查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起草反馈处理情况报告,经政策法规处会稿和分管主办处室的厅领导签发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处室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意见,经审核后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或执行的处室应当每隔2年对负责起草或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于当年12月份提出修订、废止或其他意见经厅分管领导审核后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汇总提出处理意见,经厅长审定或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省政府法制办。

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条 厅政策法规处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厅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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