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2013〕41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严格了行政许可设定的标准、规范了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并加强了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
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依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的16项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论证。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同时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起草单位向省政府报送地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书,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省、市、区相关立法资料。
(三)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征求省编办、监察厅、审改办和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通过福建政府门户网站或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作重点说明。
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理由不充分或属于《通知》列举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情况在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说明与草案一并报省政府审议。
三、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
(一)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明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程序、条件、期限及其办理情况。行政许可项目发生增加、调整、变更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目录。对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和流程,应当逐步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二)省政府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由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审改办。省政府规章依法只能设定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期满确需继续实施的,要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省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并按立法程序及时提交修订或废止草案。
(三)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省政府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四)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四、认真组织开展清理
各级各部门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必须坚决纠正。
(一)省政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对照省本级的行政审批目录,负责对本部门实施的省政府规章所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汇总、清理,并提出保留、修改或废除的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确需修改和废止的,列入2014年省政府立法计划。
(二)省政府部门对本部门为主起草和实施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有涉及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提出清理意见,报省审改办;对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对本机关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
(三)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清理结果应当于2013年12月10前报省审改办。
(四)省审改办应当对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全省清理结果上报省政府审定后,报中央编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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