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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03-08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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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出台,有利于引导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科技自立自强、绿色低碳转型、协调平衡发展,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国家部委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推动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开发区创新提升的政策文件。开发区建设对促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实体经济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开展开发区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

  二是加快建设开放强省、贸易强省的必然要求。经过近40年的建设发展,我省开发区功能不断完善,实力持续增强,已成为集约利用各类要素资源、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成为吸收利用外资、发展对外经贸交流合作的主阵地,为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同时,也面临总体发展规模偏小、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发展态势不平衡、对外开放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制定《办法》,以立法保障开发区建设发展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努力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是推动加快建设开放强省、贸易强省的有力措施。

  三是促进我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提出“持续完善开发区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开发区‘内外之间’‘条块之间’职责关系”,把规范开发区建设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我省开发区管理,明确开发区管理运行体制机制,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填补我省开发区管理立法上的空白,有必要制定出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5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适用本办法。考虑到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特殊性,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参照执行。

  (二)建立管理体制

  为激发开发区发展新动能,增强开发区改革创新活力,《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压实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辖开发区建设发展负有主体责任,明确省人民政府建立省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二是建立管理体制,明确开发区的性质和职能,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具备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属地政府承担,并列举开发区管理机构六项职责。三是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开发区公司化管理模式,探索实行法定机构治理,在其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自主管理开发区事务。四是加强简政放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赋予其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

  (三)加强规划建设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开发区规划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编制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本开发区总体规划。二是支持开发区筹建,明确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筹建开发区,全省开发区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三是规定开发区设立条件及程序,列举开发区六项设立条件,明确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家级开发区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是明确扩区条件,开发区原有核定规划用地已基本开发完毕,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以申请扩大开发范围(扩区),并规定了相应要求和程序。

  (四)推动整合优化

  为促进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推动整合优化,规定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发展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开发区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二是支持整合提升,推动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托管区位相邻、条件具备的各类开发区,实行“一区多园”统一管理。三是加快转型升级,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省级开发区,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是明确其他有关程序,规定因受相关规划调整修改或者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开发区用地需要调整的,可以申请调整区位,同时,对调整区位、核减面积、撤销、更名等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五)促进高质量发展

  《办法》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实体经济发展,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平台,推动开发区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发区率先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成果。二是加大对开发区内企业的支持力度,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和有关中介服务,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绿色低碳产业等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三是支持创新创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加强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开发区加快发展创业服务平台。四是促进协同发展,鼓励通过合作共建、委托管理、建设飞地园区等模式,开展开发区跨区域合作,实现科技、人才、资本、项目等资源互通。五是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组织开展全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年度考核评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惩。

  (六)强化服务保障

  为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加强政府对开发区内市场主体的服务保障,《办法》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加强要素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体制机制创新、规划编制、科技创新等方面支持开发区发展,合理安排开发区开发用地,加强污染防治与环境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提升政务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为开发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三是健全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发展不同阶段,合理安排财政建设资金,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四是建立健全统计制度,要求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五是创新人才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体制机制,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

  (七)明确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规章的有效实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明确如下法律责任: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未依法及时办理,或者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规定开发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除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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